土豆怎么削成狼牙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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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上午,上海杨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土豆争议而引起的生命权益纠纷案。2008年,上海浦东新区老港镇的农民汪辉玉种植了2100多吨土豆,却因遭遇霜霉病,损失惨重。他通过市场协商,将这批土豆以低价批发给上海金虹桥贸易公司。不料,在这些土豆运到消费者手中后,被检测出了敌敌畏残留。金虹桥公司为此将2452颗土豆送到了上海农产品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支付了117841元的赔偿费。而负责该批土豆种植、收割以及运输的汪某、黄某却以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将金虹桥公司和上海农产品市场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赔偿损失。

健康权益遭侵害

原告汪辉玉、黄某诉称,2008年12月,两人为种植土豆,从案外人张克芳处承租了浦东新区老港镇洪东村的235亩地,并支付了相应的租金。张克芳自称是上海绿地生态农业公司的员工,所出租的土地属于该公司。同年2月24日,汪辉玉、黄某雇请案外人汪某驾驶货车将刚从荷兰进口的67.5吨优质鲜土豆运到浦东新区老港镇洪东村,用大卡车将土豆拉到位于浦东新区祝桥镇的上海农产品批发市场内卸货,之后再将运到田头、尚未出售的16.5吨土豆转移到张克芳的另一辆大货车上,准备运往上海市静安区的蔬菜批发市场。不料,在大卡车刚刚开出市场100米时,被市场行政管理人员勒令停车,称这批土豆被检测出含有农药“敌敌畏”残留,在未经处理、排除险情前不准将车驶出市场。司机汪某将车重新倒回市场,联系田头运出尚未出售的16.5吨土豆,但市场以同一理由拒绝其驶出路。随后,司机汪某被迫将车停在市场门外,在等候之时自伤头部,造成精神病人住院治疗20天的假象。4月6日,汪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汪辉玉、黄某承担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数额达45641.78元。虽然法院认定汪某所受伤害与土豆被检测出敌敌畏残留确有因果关系,但考虑其医疗费等损失由保险承担,故对其诉讼请求予以了驳回。

因健康权受到侵害,原告黄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金虹桥公司及上海农产品市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6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60400元。

“狼牙棒”削成有术

被告金虹桥公司及上海农产品市场辩称,本案损失是原告种植的土豆含农药敌敌畏残留所致,并不是健康权受到侵害而引起;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应予以判决驳回。

至于土豆因何含有敌敌畏残留,原告汪辉玉、黄某在开庭时称,该批土豆是2008年6月从荷兰进口,在浙江省温州港卸货后,又转移到其他的运输工具运到江苏省连云港的海通码头,再由码头运到上海市浦东新区的老港镇,全程约有350公里。“土豆是8月15日种植的,9月30日收获的,过程中没受到任何的伤害,长势也不错。”在土豆收获2天后,即10月2日,由上海新时空蔬菜有限公司派人与原告在老港村进行交易,口头协商的价格是2800元/吨。待货主将土豆拉走后如有人问起,称是5500元/吨从荷兰进口的。收土豆的人不认识货主,由原告催讨货款。为躲避检查,“我们将这3车土豆倒到了另一辆大卡车上,由另一人运送出来,运到了上海农产品市场对外以2900元/吨的价格出售。当时,金虹桥公司的人来看过这土豆,要2900元/吨也有人要。这3车土豆中,有一车是运到金虹桥公司那里的,另一车运到了其它市场。”

“土豆在运输过程中从未被农药喷洒过,我们也不曾请人使用过农药,土豆从荷兰进口,经过了严格的检疫。”原告称,这批次的土豆在交易时经过检验,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由于金虹桥公司在卸货时查验严格,其他商贩不愿意接受含有敌敌畏残留的土豆,原告的损失是由于金虹桥公司的经营行为所引起。

而被告金虹桥公司辩称,本案损失是由原告种植的土豆含有一种名为“敌敌畏”的农药残留所致,并不是健康权受到侵害而引起,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无依据。

另据了解,“敌敌畏”是一种有毒农药,具有挥发性强、致死率高、气味刺鼻等特点,其主要作用是防治农业病虫害,在农药箱上明显标注有害人体健康的有毒物质,严禁人畜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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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纪豪律师事务所的姜波律师在接受本报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就本案而言,被告主张土豆是在运输过程中被喷洒农药敌敌畏所致,但涉案土豆是在运输途中被发现有农药残留时,当即要求送厂检测,避免造成更多损害情况下被无害化处理,并没有经过食品监管部门作出“有毒有害”的结论。现涉案土豆中含有农药敌敌畏,并没有证据表明与运输过程中的抛、洒、漏有关,故运输过程中的喷洒农药致土豆含有敌敌畏,难以认定。“即使涉案土豆含有敌敌畏,系在运输过程中喷洒使其含有敌敌畏,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运输义务人仅应承担运输责任,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是金虹桥公司以有毒有害为由对含有敌敌畏的土豆予以处理,该公司有权对不合格商品进行处理,但其应证明该批土豆确实不合格,即有法律和合同上的依据。”

至于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由于受侵害的不是人身健康而是农业作物,不具备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而且精神损害赔偿指精神利益的损害,而本案的损害是财产利益的丧失,也不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关于削土豆之事,是原告律师的诉讼技巧,从减轻赔偿数额的角度来设陷布局,被告如果承认,原告便可获得较多的赔偿,如果拒绝,就要承担将来的不利判决。原告的削土豆主张不能成立,不应得到支持。

姜波认为,就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而言,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即使由被告赔偿其所受的损失,也应该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所供的土豆含敌敌畏,且该敌敌畏是造成其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如无法证明,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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